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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法院高度重視“三重一大”制度貫徹落實工作,近日出臺《深州市人民法院“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通過制度的完善,不斷夯實廉政基礎,降低廉政風險,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明確具體內容。《制度》結合深州法院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明確規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發展戰略、重要發展規劃、重點工作計劃落實;需向上級法院、市委請示和報告的重大事項;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全院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事項;院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等重要事項;院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員編制問題;大額或敏感的財務開支、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大宗物品采購以及其他需要提交院黨組會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納入集體決策范圍,確保制度落實“有規可依”。
規范決策程序。所有“三重一大”事項均須經前期準備、集體決策和執行決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項經決策確定后,按領導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集體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須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在事后及時向黨組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決策執行,確保制度執行“依法依紀”。
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黨組會決策的事項,由班子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督促檢查,抓好落實。執行情況將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嚴肅責任追究,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通訊員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