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門診
(相關資料圖)
1.參保人員在實施城市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診察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最高不超過6元/次的標準(不足6元的按實)報銷。
2.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門診就醫,享受一般診療費待遇,門診統籌基金支付8元/次和4元/次,一日內多次門診統籌基金僅支付一次一般診療費。
二、門診統籌待遇
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連續合理治療至痊愈(未有間斷為一次,一般不超過7天),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
每次起付標準為3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報銷50%,年內累計最高報銷500元。其中對實行鄉鎮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不設起付標準,年內累計最高報銷150元。
三、意外傷害門診待遇
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參保后因意外傷害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內的不予支付,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予以報銷,報銷總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
四、門診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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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診特殊病報銷
(1)門診特殊病報銷參保人員在門診進行以下疾病:
白血病、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血友病、終末期腎病透析、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惡性腫瘤介入治療、生物靶向藥物治療、內分泌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腎臟病3期及以上)非透析治療,肺結核、兒童Ⅰ型糖尿病、兒童孤獨癥、兒童生長激素缺乏癥等疾病治療時。
按照規定備案后,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參照住院費用管理規定結算,起付標準為400元,報銷比例為75%。
(2)參保人員在門診進行以下疾病:
患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向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抑郁癥等精神病種的參保人員。
在專科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門診費用按實報銷,每月限額1000元,超出限額的費用由個人自付。
六、門慢、門特備案
參保人員攜帶病歷資料(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病理報告等)到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泰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申請表》,經副主任以上醫師簽字,由定點醫療機構或聯系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
七、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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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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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育待遇
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分娩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實行限額補助支付2000元。政策范圍內住院分娩醫療費用低于限額補助標準的,按實補助;高于限額補助標準的,按限額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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