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決策程序》)印發。修訂后的《決策程序》共24條,主要包括決策事項范圍、起草決策草稿步驟、征求公眾意見步驟、提請集體審議步驟、合法性審查步驟、集體討論步驟等內容。
根據《決策程序》,該區范圍內如下事項,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規定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以上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相關程序規定及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送區政府、管委會審定決策。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按照調查研究、起草草稿、風險評估、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本部門審定等以上步驟。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面,決策承辦單位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征求意見稿,公布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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