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廊坊市政府召開《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公布了《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今天下午,廊坊市政府召開《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會上公布了《廊坊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照辦法規定,廊坊市煙花禁放內容與以往有4點不同:
禁放更加嚴格。辦法提出,廊坊市區、各縣(市)城區全年任何時間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由主城區擴大到廊坊市、各縣(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及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全域。同時,規定在禁放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提高罰款額度。辦法將過去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處100元至500元罰款,提高到現在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增大了違法成本。
實行信息化管控。辦法規定在全市實行煙花爆竹實名購買和流向登記制度。今后,個人購買煙花爆竹需出示身份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點應當如實記錄煙花爆竹流向信息。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突出共治。辦法明確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等各主體的治理義務,體現了教育引導、嚴格管控和綜合治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