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符合上海居住證積分后,可以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2、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3、第四條第一項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4、勞動(聘用)合同;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相關資料圖)
4、擴展資料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5、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6、第八條(積分查詢)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7、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8、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9、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10、參考資料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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