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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關于對范江峰、李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范江峰、李鋒:
經查,我會發現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項目質控、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對投行業務人員考核體系不合理,內部問責不到位,且部分投行項目聘請第三方未嚴格履行合規審查等問題,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范江峰作為分管投行業務高管、李鋒作為投行華南總部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四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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