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城法院董地人民法庭在審理一起企業間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法院主持調解,案外人提供擔保的形式,最終三方達成和解協議,案結事了。據了解,這是今年以來,六盤水市首次在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擔保促調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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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被告于2020年4月11日簽訂《購銷合同》,又于2020年5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作為供方為被告供應鋼絲、螺紋鋼、冷拔絲等材料。合同簽訂后,原告先后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供應了總價約為87萬元的材料。但被告僅在2023年1月19日支付了20萬元的款項,被告仍欠付原告材料款本金66萬余元及利息遲遲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后,便將被告訴至水城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后,便直接聯系了被告,并從法理、情理等方面向其釋明了相關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被告表示,對于所欠賬目的金額無異議,但由于周轉等原因希望分期償還。為充分表明還款的意愿,被告還邀請了何某進行擔保并參與調解,何某表示愿意提供債務履行擔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證合同。
最終在董地人民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及何某三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何某個人自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自此案件順利辦結。
法官說法:
在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中,常因債權人懷疑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而致調解方案難以促成,在此情況下,若有資產實力的案外人能夠為債務人的還款提供擔保,將極大地打消債權人的顧慮,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促進案件高效化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上述規定為調解中引入案外人擔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調解過程中,引入案外人擔保機制,一方面能打消債權人對債務人“賴賬”的顧慮,有利于實現債權人的訴訟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促進調解協議的快速履行。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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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文丹
二審 程星
三審 李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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