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羈押辦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資料圖】
關于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后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愿離婚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如果對方現在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了,在刑事案件還沒有正式偵查完畢之前辦理離婚就比較復雜,因為對司法機關來講肯定是先刑后民。在對方被判刑入獄服刑了的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協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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