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本報訊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大涉野生動物制品刑事案,案涉象牙及穿山甲甲片價值9.6億余元,裁定維持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福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間,在被告人林某朋的策劃、安排下,被告人張某鑫、陳某順陸續到達尼日利亞。林某朋負責出資,張某鑫負責在當地收購象牙制品、穿山甲甲片,并與林某朋事先商定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及裝柜清關,陳某順則協助張某鑫收購、保管象牙制品、穿山甲甲片及裝船等。他們將象牙制品、穿山甲甲片與事先準備好用于偽裝的凍肉、腰果等一起混裝進集裝箱內,偽報品名后委托船運公司將集裝箱從尼日利亞的阿帕帕港裝船,發往香港、新加坡和越南。
2019年1月16日至5月23日,香港海關、新加坡海關和越南海關分別扣押了林某朋等人從尼日利亞運輸至香港、新加坡和越南的集裝箱,查獲象牙制品價值1億余元,穿山甲甲片價值8.6億余元。
法院還查明,2019年3月間,林某朋與越南人“阿東”、同案人黃某共謀從越南走私象牙到福建。2019年3月25日,越南人“阿華”將一批象牙從越南走私至廣西東興交給黃某,后黃某將該批象牙裝車,計劃次日送給林某朋。次日上午6時許,東興海關緝私分局抓獲黃某,并查獲象牙制品167.1公斤。經鑒定,上述象牙制品價值696.26萬元。
福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告人林某朋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珍貴動物制品入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告人林某朋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在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共同實施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順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鑫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福州中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林某朋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150萬元。被告人張某鑫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被告人陳某順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宣判后,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福建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梅賢明 沈珺瑩 劉善治)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重點主要在于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與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區分。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進出境的行為,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制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犯罪客體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陀^上,兩罪都涉及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侵害,且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犯罪分子通常具有非法收購、運輸等行為,故兩罪存在牽連關系。主觀上,兩罪均要求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向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應繳稅額,或者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具體到本案,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從尼日利亞大量收購象牙、穿山甲甲片等野生動物制品后以船運方式運出該國,案涉野生動物制品分別在香港、新加坡、越南被查獲。因缺乏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前述從尼日利亞運出的野生動物制品的目的地為我國境內,不能認定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在主觀上具有走私故意,故其行為不應定性為走私珍貴動物罪未遂。鑒于被告人林某朋、張某鑫、陳某順的前述行為符合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應定性為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既遂。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