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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正式發(fā)布調(diào)整后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野豬被正式除名三有保護動物。那野豬除名就可以隨意捕殺、食用嗎?
一、野豬除名三有保護動物
近日,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正式發(fā)布調(diào)整后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此次新調(diào)整的“三有”名錄,共收錄野生動物1924種。與2000年首次發(fā)布的名錄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種類的同時,新增了700多種野生動物,顯著擴大了保護范圍。但野豬被移出“三有”名錄,仍然引起了廣泛關注。
《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名錄,指的就是“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豬移出“三有”名錄,意味著野豬不再是保護動物,針對野豬的獵捕手續(xù)也將進一步簡化。
二、野豬除名就可以隨意上捕殺、食用嗎?
野豬除名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捕殺、食用。根據(jù)《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在保護區(qū)、自然保護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說的陸生野生動物,當然也包括野豬。
此外,一些把野豬列為“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省區(qū),比如北京,獵捕野豬依然需要申領狩獵證,否則就是非法狩獵,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野豬雖然不再是保護動物,但食用野豬仍屬違法行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野豬目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目的獵殺、運輸和販賣。
總得來說,野豬移出“三有”名錄帶來的生態(tài)影響目前也有待觀察。有關部門應繼續(xù)加強對野豬種群動態(tài)變化的監(jiān)測,為野豬及其他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提供科學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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