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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盡快準確且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實和細節?近日,璧山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向原告王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如圖),成功督促當事人親自出庭接受詢問。
“‘本人到庭’,是指當事人親自出席、參加庭審活動。”璧山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社會分工的專業化發展,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也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選擇本人不直接到庭參加訴訟活動,而由其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為發表意見,進行舉證質證等。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訴訟代理人不全面了解案件事實或不知如何應答時,以征詢當事人意見為由拖延訴訟或造成案件關鍵事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也多有發生。
在該起案件中,王某訴稱向汪某、陳某出借了24萬元,但在庭審中,汪某辯稱因雙方借款存在收取“砍頭息”的情況,故實際出借金額并非24萬元,且表示已向王某返還了部分本金。法庭向王某方詢問汪某的辯稱是否屬實,因王某本人未出庭,代理人未能向法庭作出明確的回答。
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承辦人向王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本人于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并明確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庭審當日,王某本人到庭參加庭審,當庭簽署并宣讀了《當事人本人保證書》,承諾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若有虛假陳述愿接受相應處罰。之后,雙方當庭陳述了具體的借款、還款情況并進行對質,使案件的主要事實得到了更加完整和清晰的呈現。
璧山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到庭令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微創新”舉措,使得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從理論轉化為現實。有助于充分發揮庭審查明事實、排除疑點的實質審理功能,使得民事一審的庭審活動更加契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中對基層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的要求;同時,也有利于對虛假陳述和虛假訴訟進行規制、進一步強化監督當事人誠信訴訟,充分彰顯公正司法的責任擔當。
記者 楊雪 通訊員 向渝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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