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石家莊市《鄉、鎮(辦事處)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及考核辦法(試行)》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按照辦法,石家莊市將對261個鄉、鎮(辦事處)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排名,月排名累計三次排名后10位的鄉鎮,將被石家莊市政府約談、問責。
根據該辦法,石家莊市各鄉、鎮(辦事處)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將依據當地排名時間段環境空氣質量評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四項污染物單項指數之和進行排序。其中,計算日均值時,使用經過市環境監控中心審核的“石家莊市鄉鎮空氣質量自動監測與發布系統”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和計算。
辦法規定,對于私自變更監測點位、擅自加裝過濾設施、故意斷電斷網、擅自改變儀器設備參數及狀態等人為影響點位監測數據真實性的,一經查實,相關監測時段(按日計算)數據無效,用該點位當月各項污染物最高值替代后參與排名。同時,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辦法明確規定,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對各鄉、鎮(辦事處)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匯總。每月對空氣質量排名較好的前10位和空氣質量排名較差的后10位鄉、鎮(辦事處)在市級主要媒體通報。 累計3次因空氣質量排名后10位被通報批評的,由石家莊市政府對鄉鎮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并對相關人員提出問責建議。因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后10位累計2次被市政府約談的,對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問責,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