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15年11月12日蔡徐坤與依海公司簽訂了《演藝娛樂事務獨家經紀合同書》,2016年10月,通過10人男子組合SWIN正式出道;2017年2月10日,蔡徐坤及其監護人委托上海某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要求撤銷包括補充合同在內的《獨家經紀合同書》;2018年1月,蔡徐坤在未經依海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參加真人秀《偶像練習生》并在同年4月6日獲得最高票數,以NINE PERCENT男團出道。
蔡徐坤在起訴書中,提出的解約理由是依海公司沒有為其長期全面發展進行投入,沒有為其提供盡可能多的優質演藝活動和機會,并認為其依海公司未履行也沒有能力履行合約,無法為其發展提供穩定持續的支持。蔡徐坤還表示其和依海公司簽約時尚未成年,沒有任何行業經驗,所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對其嚴重不公平。
而依海公司則認為其自始至終在積極履行合約,并為組合SWIN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但蔡徐坤嚴重違反合約,不服從演藝工作安排,且還在外從事其他演藝活動,給該公司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及損失。依海公司認為蔡徐坤的行為有違誠信、也有違職業道德,故反訴要求蔡徐坤繼續履行合約,并要求蔡徐坤將全部演藝收入根據合約約定的比例支付給該公司作為經紀傭金。為了查明蔡徐坤在外所取得的全部演藝收入,依海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調查取證申請。
依海公司代理律師聶亮輝在庭后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表示:“經紀合約是由依海公司從好樣傳媒受讓而來,而蔡徐坤的法定監護人即其母親也在合約上簽名捺印,不存在所謂的‘欺詐未成年人’的情形。另外,蔡徐坤指責依海公司沒有履約能力也屬無稽之談,如果依海公司沒有履約能力,又何以斥巨資向好樣傳媒收購經紀合約及為藝人打造節目?”
依海文化明星事業部總經理洪軍表示,依海公司對蔡徐坤其實非常器重。公司多次對其挽留,即使在訴訟過程中,也一直保持冷靜克制的態度。經紀公司花費巨資去培養藝人,其實并不確定哪個藝人能夠給公司帶來相應的回報,但是藝人的事業稍有起色就要解約,這對經紀公司的傷害確實非常大,也明顯不公平。
聶亮輝律師還表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判決中曾對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進行過準確定性: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混合性合同,兼具委托代理、居間、行紀、演藝經紀、雇傭等性質,狹義地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或較特殊的委托合同,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判決中還認為,基于演藝經紀合同非純委托協議,故雙方均應當依據雙方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相關規定,正確行使合同的解除權。因此,蔡徐坤并不享有任意解除經紀合約的權利。
依海文化明星事業部總經理洪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蔡徐坤與依海公司的訴訟尚未終結前,蔡徐坤的藝人經紀約歸屬于依海公司,其所有的代言、拍攝工作均應通過依海影視履行。對蔡徐坤未經許可代言養生堂面膜、悅詩風吟、蘭蔻等產品的行為,依海公司將會針對相關企業采取包括訴訟等在內的法律行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近些年發生的青年藝人與經紀公司對簿公堂的案件層出不窮,“藝人出走”、“自立門戶”似乎成為了常態。對這種現狀,國內經紀公司顯然有些力不從心。一方面說明中國文化產業正蓬勃發展,使得青年藝人有了更多選擇,故而與經紀公司的矛盾更容易浮出水面;而另一方面也對青年藝人的職業操守、契約精神,與追求個人更好發展之間的沖突提出了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