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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收到微信通知,被限制微信賬戶錢包使用,咨詢客服,是由于執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人民法院依據文書編號(2023)桂0924執保952號限制了微信支付賬戶使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截止到目前投訴發文,本人既沒有與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任何人或者單位產生或糾紛,也未收到過任何仲裁文件,并且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人民法院也非本人戶籍所在地法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人民法院既無案件管轄權,又不在被執行人戶籍地,貴院竟然作出了財產執行保全裁定,請問貴院的執法依據是什么?
投訴請求:立即撤銷本人微信支付賬戶限制相關文書。請貴院停止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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