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屬一方,但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另一方因債務問題而被強制執行時,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所有權人提出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網友咨詢:
【資料圖】
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屬一方的約定能否對抗債權強制執行?
律師解答: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就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該離婚協議約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將房屋過戶登記至其本人名下的請求權。一般來說,只要離婚協議真實,離婚協議訂立的時間早于執行依據債務形成的時間,在排除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執行。
律師補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通過協議受讓房屋,即便已經交付,也不會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涉及房屋產權變動的,可約定協助辦理過戶時間,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避免因對方債務未履行帶來執行風險。能否基于離婚協議直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應根據離婚協議與債務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用不動產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孫小江律師簡介
重慶霧都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執業5年以來已承辦各類訴訟案件5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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