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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相關事項一、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2、: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簿、。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三、結婚登記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居民、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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