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規范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應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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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格控制生產系統訪問權限,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
在規范提供數據標準方面,通知要求,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后,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
同時,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準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范圍。
通知明確了可接受數據服務的機構范圍。金融監管部門商國家網信辦確定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機構名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機構范圍進行動態調整。
通知附件顯示,可接受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機構一共有77家,其中金融基礎設施共有9家,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估值類機構3家,分別是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和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商33家,包括:中國經濟信息社有限公司、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財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花順數據開發有限公司等;境外金融信息服務商32家,包括:彭博有限合伙企業、道瓊斯公司、標普全球亞太有限責任公司、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等。
通知稱,貨幣經紀公司按市場化原則與金融信息服務商等商業機構開展數據服務合作,對數據服務合作方建立并實施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確保其依法合規使用和管理數據。
貨幣經紀公司應與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數據使用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數據安全、數據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發、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的監督管理,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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