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1、教育督導: 歷史上又稱教育視導。
2、是教育督導機關或人員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下級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3、 2009年公布的《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征求意見稿)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
4、在基層督導工作中,有時會對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學校、幼兒園)開展隨機性的督查活動,被稱為隨訪督導。
5、 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是按督導原則和標準,使用科學方法,對教育行政工作和學校工作通過觀察,調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評價,指出成績和缺點,并提出積極的修改意見,使教育工作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的活動。
6、 另外定義:指行使督導職權的機構和人員,受本級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以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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