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市的市容市貌如何治理?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qū)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臨街建筑物的外墻安裝的防護欄、空調外機、遮陽棚,應當統一規(guī)范并保持安全、整潔。防護欄不得超出外墻立面,空調外機下沿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兩米,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罰款。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臨街的商業(yè)、飲食業(yè)、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yè)的經營者,不得店外占道經營、作業(yè)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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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禁止在道路兩側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和公共場所等處晾曬、吊掛雜物。違反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臨街建(構)筑物外形完好、整潔;外觀出現污漬、破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清洗、修復。
禁止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設計風格、形態(tài)、色彩;禁止擅自在屋頂等部位搭建建(構)筑物。
主次干道和重點地區(qū)臨街建(構)筑物的屋頂、外廊、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護欄、護墻內放置物品不得超過護欄、護墻的高度。
臨街建(構)筑物的封閉陽臺以及安裝防盜窗(門)、空調外機、遮陽帳篷、太陽能等設施,應當規(guī)范設置,保證安全整潔。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 在建(構)筑物上設置建(構)筑物名稱、單位名稱以及其他文字、圖案、色彩、風格應當與建筑主體相協調。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 餐飲業(yè)經營者排放油煙,對建(構)筑物外墻、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并改造排油煙設施。
依附城市建(構)筑物設置的油煙排放管道,一般應當避開建(構)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側,保證其外形、色彩不破壞建(構)筑物主體風貌。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應當內容健康,符合城市風貌和造型藝術要求;出現破損、污穢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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