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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指導業主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起草了《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意見稿》,符合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或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意見稿》提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
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協調、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組織、指導、協調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記者 謝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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