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