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根據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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