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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不用。競業限制本就是保密協議的義務之一,勞動者不需要為同一行為承擔兩次賠償責任。即便是在法院認定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情況下,也只需要賠償一次,且一般違約金會降低。如下面這個案件,法院認定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故勞動者無需遵守,判決駁回公司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本案為競業限制糾紛。關于靈某公司提出的黃某支付違反《保密協議》的違約金5萬元及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2萬元的訴請。經查,首先,靈某公司提出的損失嚴重的意見,僅提供了自己統計的銷售情況統計表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黃某不予認可,現靈某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黃某離職后入職“和某”公司給其帶來損失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本案中靈某公司與黃某分別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本質就是遵守保密義務的主要形式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亦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存在違約金,勞動者不應為同一行為,承擔兩次賠償責任。最后,雖然《競業限制協議》及《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但因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內生存的前提條件,本案靈某公司、黃某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給付經濟補償金就應自動成為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故靈某公司應負有向黃某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靈某公司并未給付黃某競業禁止的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卻要求黃某遵守競業限制的義務,有違《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故對靈某公司的上述兩項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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