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分公司的負責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資料圖】
分公司設立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指定(委托)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復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復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9.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分公司撤銷程序
分公司撤銷程序:股東會決議解散分公司;對分公司進行查賬;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找法網提醒您,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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