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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泰州,一男子用個人微信對接工作,離職后被公司起訴,要求歸還用于工作的微信號。據悉,袁某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入職后公司為其配備工作手機及電話卡,但袁某并未使用,而是用個人手機號注冊微信對接工作,并將有需求的客戶拉入公司群聊內進行聯絡。后因與公司產生矛盾,袁某被解雇,公司起訴要求袁某歸還工作所用微信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二審認為,袁某微信號所有權歸平臺所有,袁某享有使用權,且不得進行轉讓,故公司不享有使用權,而袁某所掌握客戶信息均屬公開信息,職務行為也均在群聊中進行,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蒙受損失,故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原告訴求。
來源:點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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