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薪留職是指勞動關系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員離職,并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
2、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3、它只適用于原固定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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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合同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于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5、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6、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7、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8、停薪留職的意義:停薪留職,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
9、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10、可由于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于交匯期,于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占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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