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因此,婚后買房只要雙方對房屋沒有另行約定,雖然只寫男方的名字,該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后原則上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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