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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經法定程序,關鍵是法定程序是什么呢?? 《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2、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
3、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5、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6、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ㄈ┮蛩跈C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ㄋ模┎宦男泄珓諉T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ㄎ澹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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