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起風波
居民、公司各執一詞
【資料圖】
日前,江灣鎮街道豐鎮路某小區居民董先生急匆匆來到居委,就該樓加裝電梯中遇到的合同糾紛,請居委出面進行調解。
原來,董先生與另外兩位居民成立了加裝電梯自治小組,代表該樓居民與電梯公司簽訂加裝電梯改造工程的代建協議。本來一切都很順利,加梯工程也順利完工,電梯公司要求居民支付電梯尾款9萬元,方可開通使用,而居民們則對其中4萬元的遷移費用產生了異議。
而關鍵就在于在當初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有這樣一條:“如該項目結合美麗家園工程施工,并由美麗家園工程承擔其遷移費用”,有異議的這4萬元正是這筆遷移費用。董先生認為,這4萬元不應由居民支付,而電梯公司則堅持要等這4萬元到賬,因為該筆費用當時未由美麗家園工程承擔,而是由公司自己墊付。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豐鎮居委了解情況后立即與電梯公司代表進行溝通,電梯公司認為,補充協議上明確了管線遷移的主體條件“如該項目結合美麗家園工程施工”,電梯公司在執行過程中也積極與美麗家園施工方進行溝通,但被施工方以單個樓道加裝電梯不在施工范圍內為由拒絕,電梯公司為了不影響施工進度,直接辦理完成,也是為了居民能早點用上電梯。
而居民們認為,這4萬元遷移費用理應由電梯公司承擔,因為居民是委托方,并且在加梯施工過程中,電梯公司也未就此事與居民溝通,因此,對于這4萬元的遷移費用,雙方始終存在異議。
“三所聯動”化干戈
電梯開通皆大歡喜
由于雙方互不相讓,調解無果,豐鎮居委立即啟動了“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請屬地司法所、派出所、律所幫助化解矛盾。
于是,居民代表和電梯公司再次在江灣鎮街道“三所聯動”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
律師首先對居民提供的加裝電梯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進行了釋法說理: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及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符合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協議約定,遷移費用無需支付的前提條件是美麗家園工程承擔該部分費用,但事實上工程方未承擔該筆費用,而是由電梯公司先行墊付,按約定,居民應支付該費用,且居民存在逾期支付款項的違約情形。
但另一方面電梯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確實存在疏忽,未能及時告知居民遷移費用的支付變化、按期完成安裝工程,如訴諸法院,則可能需要對整體工程量及造價進行鑒定,這會增加無謂的成本,結論也未必對電梯公司完全有利。
通過律師的法律解讀和民警、司法所調解員的耐心調處,居民和電梯公司雙方清楚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居民一方盡快把尾款打入電梯公司賬戶;電梯公司則在收到款項后立即開通電梯,并在《保養合同書》上注明增加一年的維保期。雙方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并很快履行了對應義務,居民們歡歡喜喜地坐上了新電梯。
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在內的居民居住條件具有重要意義。此次豐鎮居委通過“三所聯動”化解加裝電梯合同糾紛的成功經驗,為其他居民區處置此類問題提供了方法指導,也為社區居民享受到更為便捷、優質的社區服務打下基礎。
文字:陸強
圖片:虹口區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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