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的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為都道府縣,全國劃分為1都、1道、2府、43縣。
2、部份市因人口較多,在當地影響較大,而被指定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
3、都道府縣下的行政區劃為市町村,此外還有郡、支廳、區、特別區等行政單位。
(相關資料圖)
4、根據地理與人文、經濟特征,日本通常被分為八大區域,包括了北海道地方、東北地方、關東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中國地方、四國地方和九州-沖繩地方 郡是日本自1878年起所設立在都道府縣下的行政區域,通常轄有數個町或村的自治地方,市級的自治地方則不隸屬郡的管轄;但此日本郡制已于1926年廢止,目前郡只作為地名的表示,并無任何治理功能。
5、 現在的市町村 市:人口5萬以上,并且戶數的六成集中在市中心區域,或著是有六成的人口從事該市的產業,此外還需具有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必須設施。
6、2004年(平成16年)所制定市町村合并特別條例中,允許人口3萬人以上市制實施。
7、 町:需具備在該都道府縣的條例中所規定的“町”的必備條件, 町村要改制為市,或村要改制為市,需送都道府縣知事,經都道府縣議會決議通過,并向總務大臣申報。
8、 村:在法律上并沒有特別的必要條件規定。
9、 地方自治法中,法律中對于市町村并沒有太大的差異。
10、不過,其中的政令指定都市就有事務分配和行政區制度的特例。
11、 鎮村可以不設置議會,而以直接民主方式的町村大會替代。
12、但目前并沒有實際設置町村大會的例子(另有見解認為東京都八丈支廳宇津木村有設置))。
13、2006年長野縣木曾郡王瀧村因多重債務問題曾提出此案,但被村議會否決。
14、 市町村的轄區內會使用“~町”作為地名。
15、 市町村有進行自治事務、制定條例、規則等自治立法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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