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逃債引糾紛債權人應如何處理
1.債權人可以發出公告。
【資料圖】
對于離婚的債務人,相關的辦案人員可以通知雙方的債權人來申報債權,這樣就避免了債務人隱瞞自己的債務,導致債權人損失自己的利益。
2. 查清當事人離婚的目的,必要的時候實行擔保制度。
3. 當事人離婚時的債務如何分擔應當與債權人溝通。
4. 債權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讓法院來判定夫妻雙方是否有一方負有連帶責任的。
5.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后才知道存在共同的債務的,那么債權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當將雙方都作為被告。
二、離婚逃債可以報案嗎
離婚逃債可以報案,無論是離婚前還是離婚以后,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債務都要看該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已經離過婚了,雙方依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是個人債務,即使沒有離婚,依然是債務人一方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那么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此外,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償還。而一方的婚前債務以及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以及賭博吸毒等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償還。
三、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找法網提醒,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條件包括有以下幾種: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為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為。
2.該行為發生在債務產生后,包括債務產生后訴訟前。訴訟過程中。法律文書生效后。
3.該行為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為。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為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為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為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為執行對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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