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是否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解決合同糾紛的獨立條款,不會隨合同解除而失效,解除合同關系后仍留有糾紛的,可依據該條款約定申請仲裁。
二、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內容包括
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內容包括如下:
1.仲裁地點
(資料圖片)
力爭在本國仲裁。不過采用在被告國仲裁較客觀、公平。若采用在第三國仲裁,一定要選擇在政治上對我友好的國家。
2.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絕大部分采用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在哪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3.仲裁規則
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西規則,但在法律上也允許根據雙方的約定采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它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因此,仲裁條款中應做出明確規定。
4.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訂立仲裁條款時,通常都明確規定它的終局性及約束力。
5.仲裁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由誰負擔。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也可另作規定。仲裁的費用,一般按爭議價值的0.1%-1%收取。
三、合同簽訂后如何解除
合同簽訂后可以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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