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記者 陳郁報道)3月1日,記者從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為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階段性住房需求,切實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住房保障發展實際,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青海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從指導思想、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組織保障等四方面對全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了詳細規定。
《實施方案》明確以西寧市為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地區結合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用于無房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承租對象不設收入線門檻。租金由投資主體確定,接受政府指導,遵循“租戶收入可承受、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租金標準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實施方案》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等多種方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和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可將閑置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庫存面積大、去化周期長的商業和辦公用房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地在完全滿足公租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將因需求不足空置一年以上無法分配的公租房,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后,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確定宿舍型和住宅型兩種建設類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具體面積由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州、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則合理確定。
為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順利實施,提高審批效率,《實施方案》中明確要求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優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流程,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由住房保障部門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實施單位憑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
下一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開展《實施方案》的宣貫培訓工作,指導西寧市加快項目建設進程,加大項目督促協調力度,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推出一批能“上市”入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盡早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群體的階段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