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記者 崔永燾 報道) 4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青海省中醫藥條例》內容、立法背景及相關情況。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負責同志就兩個《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立法過程、重點內容、目的意義、下一步工作計劃等作新聞發布。
《青海省中醫藥條例》分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教育與科研、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五十三條。主要規范內容為:明確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基本要求、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健全完善中醫藥服務機制、加強中藥保護與發展、著力提升中醫藥教育與科研創新能力、注重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強化保障措施等。《條例》根據我省中醫藥事業管理實際,除上位法已有的法律責任規定外,還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違法提供醫療服務的、進行帶有醫療性質宣傳的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多種違法情形,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全面系統規范了中醫藥服務、產業、教育、科研、文化和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內容,將進一步激發青海中醫藥發展新活力,增強發展新動能,拓展發展新空間,保障青海中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科學發展。《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七章。條例的制定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既注重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有效解決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特點,聚焦解決實際問題。《條例》聚力推動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推進區域聯防聯控,突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規定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保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保義務。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依法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條例》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從青海實際出發,在總結多年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注重解決當前生態環境領域存在的共性和突出問題,強化了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是青海省生態環保領域的“基本法”,對依法推動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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