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3日公布了塔城銀監分局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銀監罰決字〔2018〕5號、6號、7號、8號)。
決定書顯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甘紅梅,該分行在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存在未嚴格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在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中,存在未確認項目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
其中,甘紅梅在擔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行長期間,對該行在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中,未確認項目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高壽山在擔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副行長期間,對該行在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未嚴格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在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中,未確認項目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黃凱在擔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公司業務部負責人期間,對該行在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中,存在未嚴格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在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中,存在未確認項目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塔城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區分行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對甘紅梅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對高壽山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對黃凱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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