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28日公布了鞍山銀監分局對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鞍銀監罰決字[2018]9號、10號、11號、12號、13號)。
決定書顯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黃偉,該公司違規發放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其中,黃偉、李曉明對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筆違規貸款負領導責任,孫啟玉對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筆貸款的違規審批負領導責任,張鐵漢對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筆貸款的貸前調查未盡職等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
鞍山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黃偉作出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李曉明作出警告,對孫啟玉作出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張鐵漢作出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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