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漳州市中支行發布的漳銀罰字〔2018〕1號、2號行政處罰書顯示,華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因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未按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等多項違規行為,遭中國人民銀行漳州市中心支行處罰。
行政處罰書顯示,2018年4月16日至5月17日,華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款、《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第一款、《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另外,華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除此之外,華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條第一款、《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存客戶交易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對華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處以人民幣20萬元罰款,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2.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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