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發布中南局罰決深圳字(2018)5號行政處罰書顯示,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旅客投訴做實質性回復被中南管理局處以警告并罰款1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決定書顯示,2017年11月2日,旅客羅某在攜程網購買了2017年11月4日ZH9111航班的機票,隨后該航班取消。2017年11月24日,該旅客就航班取消原因與民航局界定原因不一致問題投訴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雖在24日當天與旅客進行了溝通,但未做出實質性回復。
深圳航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南管理局依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八)項的規定,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1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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