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雅利(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利資產)操縱“中發科技”股價行為,公司及直接負責人被中國證監會共處罰款130萬元。
雅利資產操縱“中發科技”股價
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耀匯金1號資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2)期(以下簡稱“耀匯金2期”)賬戶于2015年6月8日開立于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天河路證券營業部,賬戶的資金來源于募集資金。耀匯金2期的所有股票交易決策人為雅利資產的呂沈強,下單人為公司交易員,下單電腦為公司電腦。
2015年9月10日14:57:32-14:59:55,耀匯金2期以遠高于市價的價格分5筆申買“中發科技”209萬股,占市場申買量的86.36%,成交1,814,252股,占市場成交量的89.48%,成交金額26,780,265.29元,買入均價14.76元/股,期間股票最大漲幅為7.9%,當天收盤價為14.83元/股,全天股價漲幅為4.29%,當天上證指數漲幅為-1.39%。
拉抬后一個交易日9月11日,“中發科技”開盤價14.79元/股,開盤漲幅為-0.27%,14:18:18-14:32:46,耀匯金2期分35筆賣出“中發科技”754,771股,成交金額10,755,045.4元,成交均價14.25元/股,虧損54,157.37元。
雅利資產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雅利資產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交易、尾盤拉抬等方式影響“中發科技”價格和交易量,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市場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呂沈強。
雅利資產提請申辯意見
聽證會上,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1.公司交易“中發科技”屬正常股票交易行為,主觀上沒有通過交易行為欺詐其他投資者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股價或交易量的異常或形成虛擬水平的操縱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另外,盈虧計算存在錯誤。
2.呂沈強提出其作為雅利資產的董事長,不應當基于其職務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在履職過程中沒有操縱市場的意圖和行為。請求不予處罰。
公司及直接負責人被共處罰款130萬元
經復核,中國證監會認為,第一,在2015年9月10日尾盤階段,當事人以遠高于市價的價格申報買入“中發科技”,拉抬行為明顯,導致期間股票最大漲幅為7.9%;成交1,814,252股,占市場成交量的89.48%。當事人的拉抬行為影響了股票價格和交易量。
第二,結合本案操縱時點、操縱手法、賣出時點,本案盈虧計算并無不妥。
第三,呂沈強負責耀匯金2期的交易決策,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無不當。
第四,對其他意見部分予以采納。
中國證監會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決定:對雅利資產操縱“中發科技”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沈強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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