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國開行河北分行于2018年末同時收到4張罰單。因違規辦理貸款業務;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內控不合規,未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原則,國開行河北分行獲“冀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號”罰單。
罰單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保監會河北監管局對該分行處以罰款150萬元。做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18年12月29日。
與此同時,高文立因對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違規辦理貸款業務負直接管理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保監會河北監管局對高文立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鄭衍對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違規辦理貸款業務負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李萱、劉越非二人因對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違規辦理貸款業務負直接責任,均被處以警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每經記者 張壽林每經編輯 易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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