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先生想要買的房子位于鄭州市瑞達路與冬青街交叉口附近的宏蓮花園小區。他說,因為哥哥家的孩子即將上學,而這個小區的房子正好符合需求。
2018年10月11日,馮先生和房東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三方購房協議,向中介公司繳納了五萬元,并約定這筆錢可以抵傭金或房款。但交完錢之后沒多久,馮先生就發現了問題。
馮先生說,當初中介給他介紹房源時明確表示這套房子是2008年的,現在卻變成了1997年,房齡增加了11年,這讓他和家人無法接受。
此時想要和賣家協商時,對方卻聯系不上了。
在馮先生的手機上,保存著一段妻子和房屋經紀人趙俊芳的微信記錄。趙俊芳在信息中表示,自己一直以為房子是2008年的。
欄目法律顧問認為,明確買賣房屋的基本信息,并告知買房方,是中介公司的義務。
馮先生認為房屋年限差距太大,想要退房,并想要回之前繳納的五萬元。對此,房屋中介又是什么態度呢?
昨天上午,記者跟隨馮先生一起,來到位于鄭州市玉蘭街和春藤路交叉口附近的中介公司——幸福港置業,找到了一位姓劉的負責人。
劉經理認為,馮先生對房屋年限產生了異議,對于買不買房一直反復無常,超過了三方協議中規定的手續辦理時限,導致房東的利益受損。
在整個事件中,幸福港置業又是否存在過錯呢?
欄目法律顧問認為,中介是存在重大過錯的。首先應該保證房屋真實的狀態是什么樣的,應該真實地反映給客戶。這個房屋的時間、坐落位置、房東是誰、讓客戶進行判斷,根據自己的需要要不要買這個房子。
在現場,中介公司劉經理和房主取得聯系,并給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案。
針對目前的情況,欄目法律顧問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
李翔 欄目法律顧問河南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雙方盡可能地看有沒有進一步溝通的可能。假如要是協商不成,建議馮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民事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主張。轉自中華網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