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和《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已制定印發,這些規定和標準進一步細化量化了我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明確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
據悉,上述規定內容涵蓋裁量基準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裁量因素、監督檢查、行刑銜接等,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與行政處罰相結合,規定把賠償及修復實際情況作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督促企業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意識。上述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和違法情節,結合執法實踐,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國家和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240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類型,按照裁量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確保裁量結果的科學、合理、準確。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出臺,為我省生態環境部門公正文明執法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對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和監督,避免執法隨意性與主觀性,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