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陳玉)為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用藥保障便民、可及作用,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保障范圍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4月29日。
納入條件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經遴選確定為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開通門診統籌費用直接結算,其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普通門診和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等門診統籌保障范圍。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應具備完善的醫保結算系統和進銷存系統,實現電子處方流轉,真實、全面、準確、實時上傳醫保結算費用和進銷存數據。按照《醫療保障核心業務區網絡安全接入規范》要求,使用專線或VPDN等方式接入,接入上行帶寬不低于4MB/S。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自愿向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藥品采購
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原則上通過河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以下簡稱藥采平臺)。實際采購價格高于藥采平臺掛網價格的,應在藥采平臺采購;低于藥采平臺掛網價格或藥采平臺沒有掛網的可線下采購。
藥品價格
在藥品價格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醫保目錄內藥品銷售價格,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保目錄外藥品銷售價格,由定點藥店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購藥,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執行與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購藥方式
對于購藥方式,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應嚴格執行實名購藥,可采用憑處方和無處方兩種方式購藥。門診處方分為紙質外配處方或電子處方,參保人員憑處方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在處方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到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購藥。在保證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可直接向參保人員銷售醫保目錄內非處方類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將藥品費用納入門診保障報銷范圍,執行相應的普通門診和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無處方購藥量原則上參照處方規定購藥量執行。
藥品配送
參保人員可選擇藥店自取和藥店配送兩種方式購藥,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參保人員在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可憑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購藥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只需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應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直接結算。
電子處方
在電子處方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抓緊督促指導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加快本機構結算系統接口和院內處方流轉改造,實現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直連和電子處方流轉到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參保人員根據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出具的付費信息,通過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完成醫保結算。
監督管理
此外,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對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要追回醫?;?,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試點先行
征求意見稿提出,2022年4月底前,每個統籌區至少要確定2家定點醫療機構和1家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作為試點,6月底前實現試點藥店直接刷卡結算。要注重總結經驗,規范工作流程,做到即時申報即時受理,逐步擴大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范圍,滿足參保人員的購藥需求。前期已經納入“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可同時納入門診統籌保障定點藥店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