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廊坊仲裁委員會出臺八項工作措施,有效應對疫情影響,減輕市場主體爭議解決費用負擔,及時有效服務市場各方紓解經營困境、促進復工復產。據悉,這些措施實施截止時間為10月31日。
廊坊仲裁委員會自4月12日起,恢復現場辦公。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廊坊仲裁委員會結合實際發布《廊坊仲裁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工作指引(第八版)》,機構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本措施適用期間新立案件,仲裁費用減收10%,積極推薦當事方選擇網上立案系統立案提交材料、繳納費用。
根據《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廊坊仲裁委員會網上開庭指引》的規定,辦案秘書會及時和案件各方聯系,在辦案件選擇線上方式進行仲裁的,仲裁費用減收20%,減收部分在案件結束時相應退回。依據《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適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可以實現在仲裁庭組成后15個工作日內結案;對于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當事方共同選擇適用快速程序的,仲裁費用相應減收。當事方立案預交費用有困難的,可以依據《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提出緩交申請,仲裁費用按《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指引》規定分期交納。
為保險、貸款、防疫、醫療、物流、服務等重點民生行業開通綠色通道。根據立案數量按《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指引》規定的批量案件進行收費,仲裁費用可相應減收15%到50%。積極與相關部門、組織做好“調仲對接”,進一步為中小微、外資、高新技術等市場主體,以及更多有需求的領域建立綠色通道。
立案后當事方進行調解、和解的,仲裁費用予以減收,減收費用退回當事方。在仲裁庭組成前達成和解并撤案的,機構費用減收50%,全部仲裁員報酬退回;在仲裁庭組成后,首次開庭前和解、調解并撤案的,機構費用減收30%,仲裁員報酬按照實際完成工作減收60%到80%,當事方請求仲裁庭依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分別減收機構費用的20%及仲裁員報酬的40%;在仲裁庭開庭后經仲裁庭調解撤案的,分別減收機構費用的10%及仲裁員報酬的20%,當事方請求仲裁庭依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減收仲裁員報酬的10%。
倡議全體仲裁員專業、中立、高效推進案件審理工作,實行速調、速審、速結。發揮專業所長,針對市場主體在疫情防控期間和疫情后突發的法律問題分析研判,提前謀劃,主動為各行各業防范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意見,以實際行動擔當社會責任,為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
本措施各條款中對仲裁費用的減收和退費安排不疊加適用,出現可以同時適用的情形時,以仲裁費用收取比例較低者為準。本措施不適用于仲裁員小時費率的情形,仲裁員報酬支付數額以案件實際收取的仲裁員報酬計支。(記者 楊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