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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聞網訊(燕都融媒體記者張培培 通訊員李忠勇、甄曉霞)6月21日,從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開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涉案3名被告分別被判刑。
2020年5月,被告人張某、王某和吳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通過開辦銀行卡的方式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分別將自己實名辦理的各兩套銀行卡、手機卡和U盾,以每套5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犯罪分子利用這些銀行卡套件支付結算大量電信詐騙資金。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張某、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該院依法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責令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