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河北新聞網7月15日訊(田澤陽)為深入推進醫療保障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今天,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制定實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包容免罰清單》的意義、適用條件和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明確,并于2022年7月15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制定醫療保障領域包容免罰清單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實現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重要途徑,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的重要意義,確保包容免罰清單有序落地實施。
《通知》明確,《包容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和醫療保障領域法律法規等,應當給予責令改正、警告較輕處罰的,不得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同時,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屬于《包容免罰清單》所列“首違免罰”情形,第一次被發現可視為“初次”違法,兩年期限內再次發現存在該違法行為的,不適用《包容免罰清單》。
《通知》還提到《包容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的內容,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首違免罰”并未改變違法行為的違法屬性,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危害性的義務。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附:河北省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