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楊林、陳鵬)從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為深入推進河北燃氣領域安全排查整治和執法檢查工作,嚴厲打擊燃氣違法行為,堅決防止執法不作為和“寬松軟”,9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2年第三批11起燃氣領域典型違法案件,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維護燃氣安全和行業秩序。
【資料圖】
此次通報的11起燃氣領域典型違法案件分別是:
1.石家莊市藁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液化氣站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案
石家莊市藁城區某液化氣站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石家莊市藁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2.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案
石家莊市新華區某液化氣儲罐廠的燃氣設施未安裝犧牲陽極保護裝置,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3.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液化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案
承德市開發區某液化氣站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8條第(四)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6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的規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4.張家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案
張家口某天然氣有限公司入戶安檢不到位,未對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7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6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張家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5.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案
唐山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為液化氣壓縮機設置燃氣設施絕緣保護裝置,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6.三河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三河市某液化氣石油儲配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0條第一款“本省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根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5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20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三河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7.泊頭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案
泊頭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未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泊頭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8.任丘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案
山東某能源有限公司于任丘市麻家塢鎮某空地內,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儲存天然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28條第(五)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9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的規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9.臨西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案
新河縣某液化氣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臨西縣分公司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七)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7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的規定,臨西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10.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王某某擅自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案
邯鄲市復興區居民王某某擅自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28條第(四)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的規定,邯鄲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11.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劉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案
定州市南城區居民劉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20條第一款“本省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依照許可的經營范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根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5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20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