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辦日前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培訓監管職責分工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培訓、管許可必須管培訓、管執法必須查培訓和分級管理、屬地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履行安全培訓工作職責。
規定指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系統)安全培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系統)安全培訓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安全培訓監管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倒查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