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廳印發的《河北省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辦法》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提出,建立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對存在嚴重問題經整改仍不達標的風景名勝區給予黃牌警告,黃牌整改期限屆滿,不達標的,報請省政府建議予以撤銷省級風景名勝區資格。
上年度評估問題嚴重 下年度安排重新評估
辦法規定,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實施的管理評估,主要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資源保護狀況的年度報告進行,同時參考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的相關評估材料和遙感監測結果。
管理評估一般每年一次,采取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和隨機抽取專家的方式進行,隨機抽取被評估對象的比例不低于風景名勝區總數的20%,每五年完成一輪評估。
上年度已評估過的風景名勝區不列入下年度的抽取范圍,但上年評估發現較嚴重問題的風景名勝區應當安排在下年度重新評估。
監督管理分三個等級量化評分
監督管理應充分利用遙感監測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狀況以及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
監督檢查應注重實地踏勘,采用明察與暗訪、普遍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監督管理以量化評分的方式進行,總分100分。監督管理結果分為優秀(不低于90分)、良好(低于90分,但不低于60分)、不合格(低于60分)三個等級。
對監督管理結果優秀的風景名勝區,可以通報表揚;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風景名勝區,應當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保護不力向相關管理者追責
該辦法提出,建立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風景名勝資源和價值面臨嚴重破壞、不按期編制或者不依法執行風景名勝區規劃、法定監管職責難以落實、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不力、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查處或者拒不糾正等嚴重問題的,經整改仍不達標的給予黃牌警告,并約談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掛牌督辦。
對受黃牌警告的省級風景名勝區,黃牌整改期原則上為一年。受黃牌警告的風景名勝區,整改驗收達標前嚴禁新增建設項目。
黃牌整改期限屆滿,省住建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視驗收結果處理: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省級風景名勝區資格;風景名勝區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具備省級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的,報請省政府建議予以撤銷。
風景名勝區因保護管理不力致人為破壞被撤銷稱號的,應當依法追究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