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早在2017年11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就公布了丁濟民行賄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國內主流媒體也進行了報道。
判決書顯示,2010年西鳳酒改制重組,丁濟民為了能夠認購西鳳酒的股權,讓時任寶雞市副市長袁軍曉給其幫忙。之后,丁濟民認購到了西鳳酒92萬股,占股份總數的0.23%。
西鳳酒更新之后的招股說明書也顯示,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2010年6月,西鳳酒再次進行增資,丁濟民成功認購到92萬股西鳳酒股票,成本僅為6元/股而已。
為此,2011年12月,丁濟民為了表示感謝,就直接送給寶雞市副市長袁軍曉人民幣20萬元現金。
而2010年7月,丁濟民取得在陜西紅西鳳酒銷售有限公司40%的股份,為表感謝,又向時任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張某2次行賄250萬元。
基于此,2017年11月22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重判,以行賄罪判處丁濟民有期徒刑6年。
無獨有偶。
2017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還公布了另一宗西鳳酒經銷商通過行賄獲得原始股的案件,并涉及西鳳酒多位高管。
2010年3月,郝海錄得知西鳳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準備增資擴股,并選定一批西鳳酒經銷商認購股份。
郝海錄找到時任西鳳酒副總經理、西鳳酒營銷公司總經理高某,想通過高某找時任寶雞市副市長袁某,高某表示同意。
西鳳酒更新之后的招股說明書顯示,2010年,西鳳酒除了進行第二次增資擴大,還實施了第四次股份轉讓事宜,西鳳酒職工持股會將其持有的股份以6元/股的價格轉讓,其中郝海錄成功認購到了240萬股。本次轉讓后,職工持股會不再持有西鳳酒股份。
所以,“知恩圖報”的郝海錄通過高某引薦向寶雞市副市長袁某行賄20萬元,并向西鳳酒副總高某及張某合計行賄138.56萬元。
法院認為,郝海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規、行業規范等有關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138.5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案發后,郝海錄交代了犯罪事實,且向陜西省紀委舉報了向副市長袁某行賄的過程,法院一審判決郝海錄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實際上,不少企業在上市之前,都會進行股份改制、增資擴股,不少提前得到消息的人,都打算能夠趁機低價入股,等到企業上市之后,再通過股價價差減持套現,從而攫取巨額財富,”一位酒企人士告訴《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五谷君,西鳳酒兩位股東行賄之事,再次提醒監管部門,對于那些存在違規、突擊入股情況的企業,必須嚴查到底。
值得警惕的是,丁濟民也是西鳳酒的經銷商,即陜西潤豐行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和陜西晶吉茂之商貿有限公司。
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西鳳酒向丁濟民的公司銷售白酒產品的金額,各自約為2332萬、2863萬和2226萬元。
據了解,丁濟民與西鳳酒之間的關系可謂是“盤根錯節”,除了入股西鳳酒,作為西鳳酒的品牌經銷商,丁濟民從1997年開始就與西鳳酒有合作了,同時,還有其它關聯關系。
比如成立于2008年的陜西紅西鳳酒銷售有限公司(下稱“紅西鳳銷售公司”)是西鳳酒營銷公司的參股公司,出資比例48%,出資金額1440萬元;
然而,丁濟民也是紅西鳳銷售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為40%,出資金額為1200萬元。
數據顯示,2017年,紅西鳳銷售公司實現營業收入約為2865萬元,凈利潤則在363萬元上下。
不止如此,成立于2009年的陜西西風愛情海酒品牌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西鳳酒營銷公司和丁濟民分別出資105萬和100萬元,出資比例各為21%和20%。
與丁濟民一樣,作為行賄股東的郝海錄,也與西鳳酒關系非同一般,其通過陜西順隆商貿有限公司,從2000年起便與西鳳酒開始了合作,也是品牌經銷商。
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西鳳酒向郝海錄的公司銷售白酒產品的金額,各自約為2577萬、1267萬和2148萬元。
實際上,丁濟民和郝海錄正是西鳳酒引進股東經銷商的“縮影”,更新之后的招股說明書顯示,西鳳酒共有14家股東經銷商,合計持有西鳳酒股權比例為7.55%;